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0〕40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3  现场工作机构

    3.4  外部应急救援机构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收集与研判    

    4.2  预防措施    

    4.3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事态研判    

    5.3 应急处置

    5.4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6.2  事件调查    

    6.3  损害评估

    6.4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资源保障

    7.4  经费保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权属    

    8.3  预案实施日期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到位的应急指挥体系,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地下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下水环境检测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鞍山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涉及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发生在岫岩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及补给径流区内,由于违法排污、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

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因自然灾害(地震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风险物质(细菌、农药、化肥、重金属等)直接或间接排入水源地保护区,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

(2)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下水径流进入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

(3)移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导致水源地水质污染。

1.4工作原则

(1)加强监管,防患未然。

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问题导向,全力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保障供水安全。

(2)整体布局,协调一致,分级响应。

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指导,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一盘棋原则,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提高应对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3)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做到有备无患。

提前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储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快速反应,有效防范。

2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 号)的分级方法,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2.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居民供水的。

2.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暂时中断,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和较大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小组及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3.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2.1 应急指挥部成员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

总   指   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住建工作)

副总指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县住建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盛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3.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现场情况,研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方案的制订、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应急期间负责贯彻执行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饮用水水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3 现场工作机构

3.3.1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

现场副总指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局长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供水保障组、应急保障组、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 10 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

3.3.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以下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由组成部门派出组成。

(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县盛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污染源的排查,研究制定污染水体的污染处置方案;负责对受污染水体进行拦截、收纳、清运;若现有水利设施被破坏,对设备进行抢救、维修;控制事故现场的紧急情况,协助事故后的现场清理和恢复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

组成部门:县环境监测站、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质、水文、气象、地质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供水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住建局

组成部门:县水利局、县盛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县财政局。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兴隆办事处、阜昌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6)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盛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

工作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县内各医院等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8)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兴隆派出所、阜昌派出所

工作职责:负责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应急抢险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打击阻挠水源地应急抢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的行为。

(9)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统一协调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10)应急专家组

县政府设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评估、水利工程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工作职责:负责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中长期环境保护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污染物的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见附件 

3.4 外部应急救援机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旦发生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请求支援,扩大应急。

4  预防与预警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4.1 信息收集和研判

4.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以下途径:

(1)水源地所属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水单位等部门,可通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环境隐患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 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3)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应急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接到信息报告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2 预防措施

4.2.1 固定源风险防范

要定期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或上游地区进行排查,清除一级保护地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地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对上游地区以及保护地内污染源清除、搬迁、关闭完成前,要强化环境监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高风险源企业环保档案,督促企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保障,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4.2.2 生活污染源风险防范

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内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防止垃圾渗滤液进入地下水。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内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防止污水渗漏污染地下水。

4.2.3 农业污染源风险防范

要积极推进有机农业,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使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畜禽养殖规模,推进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粪便资源化利用。

4.2.4 流动源风险防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禁止载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险品的车辆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公安、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确保安全。

4.2.5 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经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防范水源保护地污染风险工作建议。要加强水源巡查和保护的宣传;对水源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的排查,防范风险源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增加水源监测频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4.2.6 管理与保护措施

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规范化建设。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已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在保护地内规范设置标识标牌。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实行分级防治,一级保护地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禁止行为,并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网围栏;二级保护地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和关闭。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长效保护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批,加强风险管理,强化后续监管;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地,进入车辆应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加强水源地保护巡查和污染源监管,督促落实污染治理和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所在地兴隆办事处、阜昌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日常巡查,引导农户做好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合理施用农药化肥。

县盛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是岫岩城镇供水工程及水源管护主体,承担水源地管护具体工作,要认真履行水源管护职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对取水设施、取水口周边环境卫生等开展巡查,切实保障供水安全。

建立供水安全保障机制。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定期监测公开水源地、供水厂出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数 据。盛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日常巡查、储备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等措施,完善应急供水能力,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备用水源和取供水应急管网的维护,当发生水质异常突发事件时,可通过备用水源或其他水源调水,保障供水安全。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

根据水源地的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橙色预警:是指发生一般环境突发事件,当污染物发生于或迁移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地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地,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是指发生较大、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地,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4.3.2 预警的启动条件

(1)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附近或周边发生故意投毒等恶性事件时;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水质监测指标明显异常时;

(3)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附近或周边生活源、农业面源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4)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5)饮用水源保护地附近或周边发生火灾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6)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附近或周边企业、加油站等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

(7)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附近或周边乡村公路上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水源地水质污染时;

(8)其他需要发布预警的情况。

4.3.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同时通报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级环保部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4.3.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盛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3.5 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信息报告程序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2)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第一时间向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如:水源保护地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城区大面积停止供水事件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

5.1.2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

可以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的形式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记录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明确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内容,列出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5.2 事态研判

布预警后,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迅速组建现场指挥部及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5.2.1 开展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总体步骤如下:

(1)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包括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环境执法。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方式进行取证,做好监督文书有关记录。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

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排污量、水流路径及波及范围、目前调水和输水情况、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目前的应急处理情况等,对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处置方案。

5.2.2 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内容: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污染源排查削减控制情况、水源地和出厂水水质情况、群众饮水受影响情况、备用水源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舆情控制情况等。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3 应急处置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坚持分级响应原则,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5.3.1 应急监测

(1)应急监测程序

水源地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监测,应急监测组在收到水源地预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监测技术人员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急监测组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急监测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监测的内容应包括:水质监测、水文监测、地质监测、气象信息监测。

① 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② 监测布点和频次

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在水源地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水源地水源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对以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③ 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④ 监测项目

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应急监测项目可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中的方法确定。

 ⑤ 分析方法

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急监测方法及注意事项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执行。

 ⑥ 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

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⑦ 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

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3.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

对已知污染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对固定源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固定源单位(如上游企业、周边面源污染等)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主要污染物。对流动源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通过对货主、驾驶员、押运员等的询问及查看运送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外包装、准运证等各种信息,调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来源、生产或使用单位,确定主要污染物。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① 有机类污染

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② 营养盐类污染

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 细菌类污染

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④ 农药类污染

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等,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⑤ 石油类污染

重点排查运输车辆、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⑥ 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污染处置措施

当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发生污染时,优先考虑更换水源。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应急处置组负责污染源的处置;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围堵、治理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 切断(控制)污染源

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② 治理污染物

根据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3.3 现场处置

(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订,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① 应急处置组及应急监测组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② 应急处置组采取一切控制措施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设置围堰、打捞污染物、调水引流等减小或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

 ③ 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急供水保障组要保障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联网供水、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启用备用水源地,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供应纯净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④ 当水源保护地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⑤ 应急保障组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⑥ 治安维护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⑦ 宣传报道组应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2)供水安全保障

水质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供水保障组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公司,立即分析污染源性质,加强水质检测频率,迅速排查污染来源,消除污染。

5.3.4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本辖区内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建设。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应急物资的收集、调运。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快速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护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建立紧急情况下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机制。

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地使用应急资源。应急物资及设施包括:抢险汽车、警示灯、警戒带、雨鞋、绝缘手套、安全帽、医用急救包、发电机、水泵、阀门、送水车、水桶、储水带、软管、pH 测试仪、电导率仪等。应急药剂包括:絮凝剂、二氧化氯消毒粉等。

5.4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关于水源地险情、救灾情况、扩大应急、向公众发布的相关信息统一由宣传报道组进行信息发布内容的拟定,发布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由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告知。

5.5 响应终止

5.5.1 响应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办公室根据调查、监测结果形成应急处置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同时撤销,转入正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事件的水源地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5.2 响应终止程序

(1)应急专家级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接到应急响应终止通知后,向各应急工作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应急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公告。

(4)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6  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污染物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鞍山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在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6.2 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分析评估预防、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于事故处置结束后15日内将事件调查报告提交应急指挥部。

6.3 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修等提出建议。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评估报告。

6.4 善后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制定补助、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督促事发地乡镇牵头做好事发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安抚工作。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

7  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宣传报道组负责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应急指挥部负责提供准确、权威的信息,宣传报道组组织统一发布,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7.2 应急队伍保障

由生态环境、应急救援、公安、住建、水利等单位,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

水源地一旦发生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鞍山市人民政府和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请示支援,扩大应急。

7.3 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应急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7.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应急工作经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应急物资采购及应急处置等费用)。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 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为一级保护地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地外划定准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保护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危险化学品: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的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编写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布设监测点位、现场采样、确定监测项目、现场与实验室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8.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3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附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县水利局:     王俊龙  工程师、副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 杨玉仁  危化管理科科长

县疾控中心:   卜晓红  检验师、副主任

县农业农村中心:夏  伟  高级工程师、防疫科科长

县应急管理局: 邹德强  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

县自来水公司: 于占洋  供水工程师、技术科科长

县自来水公司: 崔凤辉  供水工程师、自来水公司副经理

鞍山水务集团: 王洪波  自动化高级工程师

鞍山水务集团: 李培清  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

鞍山水务集团: 吴庆泉  给水排水高级工程师

鞍山水务集团: 许文通  电气自动化高级工程师

鞍山水务集团: 张国明  水质监测高级工程师

县交通运输局: 于永利  副局长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李 波 环境工程师、环境监测站站长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岫岩分局:朱志东 环境工程师、应急管理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