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岫政办发〔2020〕36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
供水水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工程

供水水价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文件)精神,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推进工作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农水〔2020〕120号)《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收缴工作方案》(辽农建办〔2019〕2号)《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岫政发〔2019〕1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完善农村供水体系为目标,以创新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管并重,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实现农村供水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让百姓吃上安全水、放心水。

二、基本原则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试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合理收费、公平负担的原则,并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千人以上供水工程以工程为单元进行供水成本测算,单村供水工程以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区域指导水价或实际发生的供水成本,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村委会、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水费计收标准。

三、水价制定

(一)供水成本构成

根据《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T/JSGS001—2020)标准规定,供水成本由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组成,生产成本包括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职工薪酬、日常维护费、废水和污泥处理费、水质检测费、大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应计入的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包括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等。按照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8号令)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费或者摊销成本。

(二)水价的制定

1.对城镇周边接引到城镇自来水供应范围的区域,实行和城镇居民一样的水价政策。

2.对实行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本着补偿供水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水价,可以采取计量收费模式,也可以采取以单户为计费单位的收费模式或以常住人口数为计费基数的收费模式。机提式集中供水工程单户的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100—150元/年,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3—5元/月,安表计费的建议指导价为2—3.5元/立方米;自流式供水工程单户的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40—80元/年,单人收费标准建议指导价为1元/月—2元/月。对工矿企业、商业等服务行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等用水对象价格要区别居民生活饮用水价格,定价原则按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考虑,可合理适当增加。

3.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合理补偿补给激励机制,有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运营主体或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县本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供水工程进行适当补助,对运行维护等给予大力支持。对于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的特殊群体,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

四、财务管理

水费由供水单位(村委会或村用水者协会)负责征收,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五、责任落实

各乡镇(办事处)要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创新体制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收费制度和水价。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逐步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制度,合理安排财力、物力、人力,为农村供水工程的收费、水价政策的执行创造有力条件,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