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类型: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审批
二、申请条件: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9〕386号)《岫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岫政发〔2018〕12号)
四、办理流程:
第一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1、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县发改局)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县自然资源局)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自然资源局)
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第二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阶段:施工许可阶段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自行招标、招标文件、招标澄清修改文件、书面报告、直接发包)(县住建局)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县住建局)
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登记(县住建局)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县住建局)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县住建局)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县气象局)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县自然资源局)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县住建局)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县气象局)
五、各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其他事项
第一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可并行阶段)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2、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 ;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4、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6、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7、节能审查;
8、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9、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10、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1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13、燃气项目审批;
第二阶段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并行阶段)
1、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2、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5、取水许可审批;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7、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0、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1、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4、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5、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1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17、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18、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19、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第三阶段 施工许可阶段(可并行阶段)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3、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可并行阶段)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六、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