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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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工作分工

    李 峰 党组书记、局长

    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全面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李峰,男,满族,196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魏振宇 党组成员、中心主任

    负责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全面工作;分管林业执法工作;完成党组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魏振宇,男,满族,197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文继隆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耕地保护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开发和所有者权益科、国土空间规划科、地理信息和测绘管理科、天岫玉石矿、菱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文继隆,男,满族,197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 鹤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用地规划管理科、市政工程规划科、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审批科、营商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科、规划事务中心;负责旅游工作;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梁鹤,男,满族,197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常 征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地质勘查管理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联系林业和草原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常征,男,满族,1971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伟 党组成员

    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综合科、财务与资金运用科;负责党建工作、人才工作、个性指标、工作实绩考核、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工作、保密工作、档案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公共节能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统计工作、疫情防控工作、脱贫攻坚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王伟,男,满族,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赵德鸿 党组成员

    分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调查监测科、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政策法规和信访科;负责农村社会治理工作、综治工作、维稳工作、国安委工作、信访工作、8890群众工作、扫黑除恶工作、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给的工作任务。

    个人简历:赵德鸿,男,满族,1973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

    二、部门主要职责

    机构名称:岫岩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负责查处县域内土地、矿产、林业、草原等违法案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凋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县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上级部门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林业、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监管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负责全县自然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负责自然资源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土地沙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配合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优化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贯彻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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