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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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工作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

    高光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行政、党派、群团、公安、司法、国防领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县属国有企业组建、重大投融资审批、股权划转、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企业财务状况监管;负责机关党建、廉政建设、人事管理等工作。

    个人简历:高光辉,男,满族,196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专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付 佳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依法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个人简历:付  佳,女,满族,198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欣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赵延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贸易促进、供销合作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拟订权限内有关税收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社会和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

    个人简历:赵延军,女,满族,1976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汉  副局长(挂职)

    分管金融机构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负责配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我县各类金融保险机构;承担整顿和规范我县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材料的初审、上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个人简历:刘  汉,男,满族,1967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副局长(挂职)。

    钟桂荣 党组成员

    分管本单位财务相关工作;分管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现代农业、水利、农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个人简历:钟桂荣,女,满族,1970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专科学历,现任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二、部门主要职责

    机构名称: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县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乡镇(街道)及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承担国家、省、市、县相关区域性发展战略相关财政工作。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我县经济社会中的财税重大问题,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

    (三)统筹管理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负责编制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四)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和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乡镇(街道)财政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县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监督管理彩票公益金。

    (六)组织制定全县财政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财政国库业务,按规定管理国库资金。

    (七)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组织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

    (八)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参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等相关工作,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专项资金,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财政工作,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承担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财政经济发展支出、中央、省、市、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十)负责拟订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全县及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与健康等支出。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政策、制度,拟订全县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政府债务及与政府相关的债务,按规定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参与涉外债务谈判。

    (十二)代县政府履行县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县属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金融相关政策等。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现代农业、水利、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少数民族发展和以工代赈等相关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全县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四)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财政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承担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十六)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国务院、省、市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九)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吸引各类资本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十)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二十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乡镇(街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十二)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二十五)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省、市金融政策及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拟订我县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我县金融发展环境和促进全县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环境,吸引聚集金融资源,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改革创新政策,推进我县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引进,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岫岩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岫岩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二十七)承担与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推动我县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八)拟订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拟订我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负责整顿和规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国家、省、市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县委、县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三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十二)职能转变。加强对中央、省、市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制度及相关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2.关于县直公务用车管理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县本级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县直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调配、更新、处置工作,负责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

    3.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职责分工。县财政局负责与市财政局沟通协调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落实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对PPP项目涉及的财政补贴实行预算管理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PPP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PPP项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审核、储备等工作,并适时发布和组织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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