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一览表
时间:2020-02-28 11:17来源:税务局作者:点击: 次
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级和省级先后出台26项税费优惠政策,重点集中在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包括税费减、免、缓、税前扣除等内容,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共13个税费。
| 税费类别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政策层级 | 文号 | 落实 部门 | 是否嵌入 金三 |
| 增值税 (7项) | 1 |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国家级 省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 辽政发〔2020〕6号 | 货劳处 | 是 |
| 2 |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国家级 省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 | 货劳处 | 是 | |
| 3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 国市监注〔2020〕38号 辽政发〔2020〕6号 辽市监联〔2020〕6号 | 货劳处 | 是 | ||
| 4 | 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货劳处 | 是 | ||||
| 5 |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货劳处 | 是 | ||||
| 6 | 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国家级 省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13号公告 国市监注〔2020〕38号 税务总局5号公告 辽市监联〔2020〕6号 | 货劳处 | 是 | |
| 7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 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货劳处 | 是 | |
| 消费税 (1项) | 8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货劳处 | 是 | |
| 企业所得税 (4项) | 9 |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 国家级 省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辽政发〔2020〕6号 | 企业 所得税处 | 是 |
| 10 | 弥补亏损年限延长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8号公告 | 企业 所得税处 | 是 | |
| 11 | 企业公益性捐赠现金和物品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企业 所得税处 | 是 | |
| 12 |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企业 所得税处 | 是 | |
| 个人所得税 (4项) | 13 |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10号公告 | 个人 所得税处 | 不需要 |
| 14 |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 10号公告 | 个人 所得税处 | 不需要 | |
| 15 | 个人公益性捐赠现金和物品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个人 所得税处 | 是 | |
| 16 |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全额扣除 |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个人 所得税处 | 是 | |
|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2项) | 17 | 阶段性减免困难中小企业房土两税 |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 | 省级 | 辽政发〔2020〕6号 | 财行处 | 是 |
| 18 | 阶段性减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房土两税 | 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减免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数额。对于同一纳税人既可适用上述政策,又可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中的减半征收政策,纳税人可选择适用,但不得重复享受。 | 国家级 省级 | 国市监注〔2020〕38号辽市监联〔2020〕6号 | 财行处 | 是 | |
| 城市维护建设税(1项) | 19 |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国家级 | 财政部、税务总局9号公告 | 财行处 | 是 |
| 教育费附加 (1项) | 20 | 非税处 | 是 | ||||
| 地方教育附加 (1项) | 21 | 非税处 | 是 | ||||
| 企业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 (5项) | 22 |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 国家级 省级 | 人社部发〔2020〕11号 辽人社发〔2020〕6号 辽人社发〔2020〕7号 | 社保处 | 是 |
| 23 | 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 国家级 省级 | 社保处 | 是 | |||
| 24 | 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辽人社发〔2020〕6号和辽人社发〔2020〕7号中规定享受中小微企业免征、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 国家级 省级 | 国市监注〔2020〕38号 辽市监联〔2020〕6号 | 社保处 | 是 | |
| 25 |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 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具体减征期限由各市根据基金运行情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中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 国家级 省级 | 医保发〔2020〕6号 辽医保发〔2020〕2号 | 社保处 | 否 | |
| 26 |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国家级 省级 | 人社部发〔2020〕11号 辽政发〔2020〕6号 辽人社发〔2020〕6号 辽人社发〔2020〕7号 辽医保发〔2020〕2号 | 社保处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