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素 |
内容表述要求 |
一、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备案 |
二、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 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 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6.《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全文。 7.《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8.《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全文。 9.《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 第二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
三、申请条件 |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部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
四、办理材料 |
1.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登记表;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副本、《社保登记表》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单位新招用或续签人员用工备案(就业登记)申报表; 4.劳动者用工备案(单位就业)登记表; 5.劳动者《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五、办事地点 |
岫岩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区 创业服务窗口 |
六、办理机构 |
岫岩县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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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费标准 |
无 |
八、办事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00 |
九、联系电话 |
8781978 |
十、办理流程 |
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