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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县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办事服务指南(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时间:2019-07-17 14:58来源:作者:点击: 次
一、事项名称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申请条件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农事用火、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四、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1.申请单位(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或单位野外用火: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含用火事由、用火时间、地点、范围、面积、监烧措施);3.营林用火(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用火作业设计: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用火作业细致安排表,用火作业区划图,监烧措施。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2 |
提交所在村民小组审核同意的用火方案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3 |
所在村委会、林业站审核意见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4 |
农事用火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批、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5 |
除农事用火外由乡镇政府审核、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6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如:近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情况等)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地点
行政审批局政务大厅19、20号窗口办
六、办理机构
岫岩县自然资源局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九、联系电话
0412-7822585
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