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岫政发〔2016〕39号
(已失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8 月1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暂行)

 

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公告后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地类、土地面积等,并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填写踏勘表,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确保地类准确,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

3、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听证告知书(5个工作日),在听证期限内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听证;若在规定期限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户及他项权利人提出异议,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的乡镇(办事处),依法组织听证。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4、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确认、听证、征询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三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7、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告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8、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9、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依法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后,土地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协议日期交付土地。

10、交付土地,拒交土地依法强制执行

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或者其他权利人交付土地。土地补偿费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户或者其他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建立土地补偿档案,加强审计监督

征收部门建立土地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集体土地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12、实行属地化管理

具体征收集体土地行为采取属地化管理,由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乡镇(办事处)负责具体征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