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物价局
    时间:2015-11-25 19:06来源:作者:点击:

    岫岩县物价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重要商品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物价局

    ①受理责任:对重要商品价格及经营服务性收费调定价的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如申请资料不全,告知申请人补全资料;如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调定价申请,进行深入审查、调研和论证。如属于重大调定价项目,可以召开价格听证会进行听证。
    审批责任:对属于县物价局职权范围内的审批项目,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可以直接向申请人发出批准文件,告知调定价的具体标准和相关事宜;对属于需要听证的调定价项目,提出调定价方案后,报请县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审批。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1.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物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2、对相互串通,

    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

    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3.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序号

    职权

    名称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4.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5.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6.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7.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

    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8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8.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9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9.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物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10.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县物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11.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处罚权

    12.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违价行为的处罚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3

    行政强制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暂停相关营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规章】《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2号)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发改价监[2013]716号)第十七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清单。

    县物价局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

    强制决定,制作决定书。
    审理责任: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当事人责令暂停相关营业执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发改价监〔20131950号)第二章的规定进行审理或者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
    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价格行政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决定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处置责任:有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并制作决定书,依照前项规定送达。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4

    行政征收

    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规章】《鞍山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七条   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搞好价调基金征收和统计清欠催缴工作,及时办理各种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财政、税务、公安、交通、银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

     

     

    县物价局

    确定指标责任:依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书或市物价局下达的征收指标,确定年度征收指标。

    进行征收责任:征收实施代征或自征两种方式。“代征”:向代征部门下达年度征收指标;“自征”:向征收对象下达年度征收指标。并积极依法组织征收工作,保证应收尽收。

    上缴责任:按季或按年度及时统计核算征收数额并上缴县财政专户。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5

    行政

    检查

    价格监

    督检查权

    1.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价格法》(19971229日颁布)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727日修正)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县物

    价局

    立案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者检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审理审查责任: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审理意见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
    告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退还的金额、未退还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的罚款。
    决定责任: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6

    行政

    确认

    对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权

    【规章】《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涉案物品估价的主管部门,负责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统称委托人,下同)对需要估价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拍卖前,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国家法律、法规对有关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估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作出的估价结论,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的依据或拍卖参考底价。                                           【规范性文件】《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公厅[2008]1392)  二、 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县物价局

     

     

    ①调查责任:价格鉴定人员对实物进行现场勘查、调查搜集相关价格资料,对需进行技术检测的,聘请专家、学者进行技术检测。

    ②确认责任:鉴定小组审查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帐册记录等资料及鉴定方法、市场价格是否准确。确认后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送达委托单位。

    复核责任:对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仍不服的,可委托上一级物价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