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机局
    时间:2015-11-25 19:03来源:作者:点击:

    岫岩县农机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机局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 监管责任:农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机维修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从业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1.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1.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岫岩县农机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农机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违反农机维修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委托县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项目

    子项

     

     

     

    3.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57号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岫岩县农机局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调解责任: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57号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57号令)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6.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书和标志的处罚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2.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处罚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岫岩县农机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农机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违反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委托县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和牌照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项目

    子项

     

     

     

    5、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岫岩县农机局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处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 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强制

    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岫岩县农机局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重大违章、重大事故的农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扣押农业机械审批表》,报农机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实施查封、扣押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扣押的农机或者牌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扣押的农机或者牌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农机监理所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3

    行政确认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2.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二十七条 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岫岩县农机局

    1.受理责任: 农机监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农机监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                   

    2.审查责任: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3. 送达责任: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4.调解责任: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5.事后监管责任: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农机监理所

    4

    其他行政权力

    1.农机购置补贴

     

    1.《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

    第五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2. 《辽宁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办财【2015】6号)  第五款 补贴操作程序:(1)自主购机。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购买补贴产品。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资格,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等信息,并由供货单位完成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录入工作。(2)申请补贴。购机者向所在地补贴受理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等相关材料。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3).受理申请和核实机具。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各地要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4)补贴兑付。县级农机部门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

    岫岩县农机局

    1. 受理责任:购机者向所在地补贴受理部门申请补贴资金。提交身份证明(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机构代码证)、发票、购机者卡(账)号等相关材料。购机者原则上要在购买机具后30天内 (以购机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办理补贴申请。

    2.审核责任:  补贴受理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留存相关材料;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3. 核实责任:农机部门按照补贴机具核实规范,制定核实工作细则,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补贴对象要组织进行重点核实。并按月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公示,同时,将购机者姓名、购买机具、购机总额、拟补贴金额及举报电话在村级公示7天。

    4. 兑付责任:农机部门分批次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工作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2.农机安全技术检验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验。2.《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四条拖拉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拖拉机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拖拉机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拖拉机涉及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岫岩县农机局

    1.受理责任: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核查责任: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拖拉机,对涉及拖拉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拖拉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记录。

    3.送达责任: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委托县农机监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