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宗局
    时间:2015-11-25 18:51来源:作者:点击:

    民族宗教事务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对新建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审核报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十三、十四条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核报批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许可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视影片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国务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5

    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及个体工商户开办审批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辽宁省第六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设立清真牛羊屠宰场的,除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向省民族工作部门申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受理申请的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省民族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因故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还应当向原核发机关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注销手续,交回清真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转让或倒卖《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志。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6

    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批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03年,辽宁省,第十一、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清真牛羊屠宰场屠宰畜禽,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实行同步检疫,严格遵守清真习俗,机械化屠宰时应当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习俗要求。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应当附有清真标识。第十二条 清真食品的包装物、标识以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字号及其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许可

    少数民族必需品、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审核报批

     

    《转发<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辽民族发【201240号,2012年;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20121224日)

    民族宗教事务局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合法性。

    3.决定责任:对于所有材料符合各项规定要求并报请领导审批后,要及时核发许可证。

    4.事后监督责任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肉类产品未附清真标识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民族禁忌食品、调料的;()向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非清真屠宰厂()生产的肉类产品及其衍生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字号和清真食品的名称、标志、包装、广告,含有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像的;()清真屠宰厂()屠宰畜禽不符合清真习俗的;()生产、加工、储运、计量、包装、销售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用器具、车辆、库房的。情节严重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不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无明确立案期限)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统一清真标志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不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无明确立案期限)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六条所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负责人或者终止生产经营,未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在生产、经营场所未悬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统一清真标志的;()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岗位配置人员不符合条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清真食品所需肉类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场或者清真柜台、摊点采购的;()从业人员和清真屠宰师未按规定培训上岗的;()无《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为没有取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制作清真食品广告、承印含有清真标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义标志的清真食品包装物的;()无产地清真食品有效证明,从省外进入本省和向外省销售清真食品的。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不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无明确立案期限)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9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将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禁忌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民族工作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有不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拒不改正继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无明确立案期限)
    2.调查取证责任:民族工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条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给予行政处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6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3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1)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行为的处罚

    5.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1130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立案责任: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理责任: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0

    行政确认

    公民民族成分认定

    【行政法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199051日)。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 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1.确认责任: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2.审查责任: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凡采取搞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因骗改民族成份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以取消。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