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酒类管理办公室
    时间:2015-11-25 19:01来源:作者:点击:

    酒类管理办公室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底25号令)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管理办公室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

    1、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2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3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