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2号令《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规定,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食用菌管理局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2.审批责任:20日内完成许可审批。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予以许可,核发许可证。条件不足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许可理由。 3.上报责任:发放许可证后须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菌种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无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菌种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检查责任:对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2.责令改正责任:对于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违反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3.处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规定,对违规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在国内销售和未经批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天然菌种种质资源单位和个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申诉、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菌种管理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处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规定,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菌种应包装而无包装、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试验检验数据、未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经营菌种应包装而无包装、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试验检验数据、未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经营菌种应包装而无包装、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试验检验数据、未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菌种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监督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菌种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调查取证责任: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菌种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并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依据。 3.告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审查及决定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在菌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在菌种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食用菌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强迫菌种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使用菌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强迫菌种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使用菌种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盐食用菌产业管理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督促售种单位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协助使用者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给不具备菌种生产经营条件发放许可证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涉嫌违反规定给不具备菌种生产经营条件发放许可证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予立案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款。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菌种质量检验机构涉嫌违反规定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行为,予立案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追究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 对菌种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活动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发现菌种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从事菌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予立案审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县食用菌产业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1 | 行政确认 | 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行政确认 | 对申请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受理审核的确认 | 【行政法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母种和原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食用菌产 业管理局 | 1.受理责任。告知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2.审查责任:20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签署确认意见。 3.上报责任: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