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果树管理总站
    时间:2015-11-25 18:41来源:作者:点击:

    县果树管理总站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对生产经营果树、中药材种苗的单位和个人申办许可

     

    《辽宁省<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管理细则》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十条(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无病毒果树种苗生产由省级果树主管部门核发;病毒病的检测和鉴定工作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植检机构指定的检验单位负责;常规果树种苗生产由市或县级果树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当地植物保护站备案。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果树主管部门核发。经营者必须在销售前向当地果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种苗经营申报表,经审查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

    果树管理总站

    1.由申报主体向果树总站提出申请,填写果树、中药材种苗经营申报表。
    2.果树总站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

    3、审查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经营许可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果树管理总站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对新建果园、药园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审批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新建果园,面积在三百亩以下(含本数)的,应当报告乡人民政府审批,并在乡人民政府规划和指导下进行;面积在三百亩以上的,应当报告县果树主管部门,在县果树主管部门规划和指导下进行。)

    果树管理总站

    1.由申报主体上报果园、药园面积等基本资料。
    2.果树总站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信息进行现场核对。

    3、在果树总站指导下进行果园规划。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果树管理总站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经营果树、中药材种苗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无证生产经营果树、中药材种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政办发【199356号,第二十八条(规章)

    果树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举报、巡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渠道,发现经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果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果树管理总站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质量标准的果树、中药材种苗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对生产不合格质量标准的果树、中药材种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辽政办发【199356号,第二十八条(规章)

    果树管理总站

    1.立案责任:通过信访、举报、巡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渠道,发现经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果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果树管理总站单位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其他权利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占用果树、中药材、花卉资源进行评估

    根据政府部门委托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占用果树、中药材、花卉资源进行评估

    《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占用果树中药材花卉林木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岫政办发【201434号(地方性法规)

    果树管理总站

    1.受理责任:根据各级政府部门授权,3日内对征用对象进行现场评估。
    2.决定责任:向评估单位主体单位提供书面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