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震局
    时间:2015-11-25 18:35来源:作者:点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对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审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不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时,应征求地震部门的意见。

    地震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复审,形成处理意见。

    3.决定及送达责任: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意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及时下达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2

    行政许可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序号

    职权类别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评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2.对侵占、损毁、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损毁、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

    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5.1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而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2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1.1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

    处罚

    对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以其他地震安评单位名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323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2.1.1、第二十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评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评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评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

    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处罚权

    【规章】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1.28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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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限高值一侧参数、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处罚权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04.4.1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限高值一侧参数;(三)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

    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权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04.4.1第十五条: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验收抗震设防要求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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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条例》2004.9.1第三十六条:对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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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地震监测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已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地震监测有关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监测条例》2004.9.1第三十六条: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地震观测的有关活动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地震局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对依据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此类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承办人员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理。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诉、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