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权责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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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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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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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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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公布,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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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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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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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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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1995年6月1日实施)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却有需要的除外。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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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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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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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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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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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1995年6月1日实施)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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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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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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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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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线诊疗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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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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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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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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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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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通过,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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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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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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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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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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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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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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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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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再生育指标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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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实施)第三章第十八条: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条件略)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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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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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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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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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公布,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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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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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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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公布,2008年5月12日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申请批准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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