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件
岫政发〔2015〕17号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水平,建立长效建设、管理养护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9号)《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公路发(2006)4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省政府令第278号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桥梁、涵洞、过水路面。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包括专业化养护和非专业化养护。专业化养护是指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小修、中修、大修;改善因洪水、地质灾害造成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非专业化养护包括路面保洁、绿化管理、除雪防滑、防汛排险、险桥便道,整理路肩边坡、整修疏通排水设施和边沟、填夯路基缺口、维持边沟坚固稳定,保证公路附属设施齐全醒目,杜绝村镇路段脏、乱、差,实现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规划、使用、建设、养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县级管理、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

县、乡镇区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第六条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及路政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用地、取水和供电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审批,统筹解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编制,并应立足长远,适当超前,优先安排断头路、旅游路、产业园区路、出口路的建设,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农村公路客、货站场应符合规定标准,大力推进节能环保和绿色交通,并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九条 县道规划由县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与市交通局规划及周边县区规划相结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交通局协助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农村公路规划需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编制和修改村道规划在报送批准前,应经村民全体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县道、乡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确定;村道的提级、命名和编号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面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并切实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和组织实施工作。

县交通局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七公开”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负责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程项目依法组织招标;依据合同约定监督、指导、检查监理单位和人员工作情况;做好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控制;依据合同约定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对施工单位结算价款;负责工程质量动态管理,收集、发布工程质量信息及内业归档;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及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各乡镇区在县交通局的指导下,负责路基改造和拆迁、征占工作;负责筹集资金;负责无偿提供公路建设所需砂、石、土料场,取水和供电设施等;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验收工作,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相关纠纷,为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村民工作;负责一事一议工程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负责提供相关材料;组织村民完成路基改造、排水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等。

交通、发改、财政、人社、国土、环保、规划、农委、水利、林业、安监、法制办、编办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相关工作,并与上级对口部门做好衔接、沟通。

公路建设和养护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现有乡、村公路两侧树木需要更新砍伐的,由所在乡镇区报县交通和林业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砍伐。所得出售资金全部用于公路绿化,有关部门免收各种费用。县级公路两侧树木需要更新砍伐的,由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拍卖,资金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公路绿化。

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林地)的用量由交通局核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林业、国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免收县本级收取的相关费用。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与农村公路建设有关的车船使用税、施工单位营业税等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交通局向财政缴纳的交通运输罚没款、超载超限罚没款和路产赔偿款等,全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

第十二条  县交通局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根据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的年度建设资金补贴额度和配套资金,编制年度建设资金补贴计划,并报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按照等级管理标准建设;村道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着眼于长远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根据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技术标准为四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规划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审批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收养护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或有遗留问题的,要按约定时间返工或整改。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交通局存档。

第十六条  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受理项目监督申请,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情况,制止、纠正和处罚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规行为,实施工程材料产品和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负责乡、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

第三章  养  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县管为主、乡镇区、村分级负责”的原则,推行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作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职责为:

1、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大、中修专业化养护计划。

2、负责选择专业养护单位对县道实施养护管理;

3、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农村公路的专业养护;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4、监督、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6、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指导乡镇进行灾后抢修。

7、协助乡镇政府做好乡道、村道规划编制工作;

8、建立危险桥梁档案,对各乡镇区险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技术人员对各乡镇区上报的危险桥梁进行鉴定,决定是否采取封闭措施。

9、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技术档案。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

各乡镇区须配备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区乡道的养护管理,业务上受县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乡镇区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交通站),人员配备至少包括一名主管交通的副各乡镇区长和一名交通助理,其他人员按照管养里程和当地具体情况由各乡镇区自行确定。

各乡镇区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的职责是:

1、落实本乡镇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责任;

2、负责乡道、村道非专业化养护管理;协调解决本乡镇区乡道、村道养护管理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负责日常养护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设立专户,不得挪为它用。

3、在交通局协助下编制乡道、村道规划;

4、及时组织抢修本乡镇区受灾乡道,并负责筹措乡道修复工程资金;协助本各乡镇区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抢修和修复工程资金;

5、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计划;

6、负责乡道、村道的除雪防滑、防汛抢险及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本乡镇区内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8、配合交通局路政执法部门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保护乡道、村道的路产路权;

9、负责在公路两侧种植绿化,保护公路路基。

村(居)民委员会从“两委”成员中确定一人兼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员,负责本村村道的养护管理,业务上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及其公路管理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职责是:

1、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负责巡查本村村道;维护路产路权,发现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及时向交通局路政执法部门报告;

3、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养护公路,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合理有效运用资金;

4、积极探索和实践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模式,逐步实现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规范化。

乡道和村道的非专业化养护由交通局负责指导,可采取村民小组或家庭承包、委托管养、个人分段承包、村民委员会组织养护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绿化美化,确保公路达到全寿命使用周期,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每年要举行农村公路春季、秋季养护会战,由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到人。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公路翻浆及路面病害处置,沿线设施维护;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沿线群众整修路基,清运垃圾,桥涵清淤,清理边沟,整治路域环境,实施公路绿化。

第十九条  交通助理是本乡镇区行政区域内危病桥涵及险工险段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道路险情或桥涵坍塌事故,在第一时间向乡镇政府汇报并上报交通局,并立即设置禁行标志,封闭交通,安排专人看管,打通便道,引导车辆行人绕行,避免产生次生事故。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抢修或改建。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县、乡镇区、村齐抓共管,建、管、养紧密结合,实行目标责任制。县道公路绿化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职能部门具体实施;乡道、村道由各乡镇区政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做好绿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不得因养护作业随意中断交通。

养护作业期间,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按标准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防守和指挥;

5、养护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除设置物;

6、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公路养护安全管理规定。

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按规定设置绕行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区交通助理及养护人员应加强恶劣天气的交通巡视,特别是雨天、雪天、翻浆季节、或因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通行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毁时,应及时上报本乡镇区政府和交通局。各乡镇区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修复。必要时,可依法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在保障通行的情况下,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路面恢复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以及损坏农村公路。要严格控制公路红线(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不得在红线内搞违章建筑。不得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

县交通局成立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人员及其办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路政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依法负责全县境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乡镇区交通助理负责本乡镇区路政巡视工作,发现侵犯路产路权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按照《辽宁省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交通局所属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2、路产路权保护管理;

3、办理农村公路行政审批事项;

4、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治理;

5、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6、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禁止农村公路以上任何形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1、财政拨款;

2、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3、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4、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资金;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地方配套资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按施工进度拨付给县交通局。

农村公路县财政配套建设、养护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其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并根据养护公路里程和政府财力的增长而增加。农村公路里程每两年核定一次。县交通局应加强农村公路的提级工作,及时申报农村公路养护里程,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依据核定后的里程及时调整养护资金。

第三十条  县政府投入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将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部门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交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奖罚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将与各乡镇区签订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考评工作目标。县交通局制定各乡镇区农村公路养护的评定办法,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成绩突出的乡镇区给予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乡镇区减少养护资金拨付,检查结果由县政府通报,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紧急抢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附属设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