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扬尘排放量核算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采矿企业、拆迁施工工地、填挖施工工地和散流物料(如煤炭、砂石等)堆存及装卸场所扬尘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山开采扬尘排放量核算
矿山开采扬尘排放量按照每天开采1吨矿石(包括菱镁石、建筑石、滑石等)排放5.4公斤尘粉(折1.35污染当量)确定,开采1吨矿石征收排污费0.81元。
二、拆迁施工扬尘排放量核算
拆迁施工工地排放量按照拆迁1平方米建筑面积排放14.72公斤粉尘(折3.68污染当量)确定,拆迁1平方米建筑面积征收排污费2.21元。
三、填挖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核算
填挖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按照每填挖1吨砂石排放粉尘5.4公斤(折1.35污染当量)确定,填挖1吨砂石征收排污费0.81元。
四、散流物料装卸作业扬尘排放量核算
散流物料装卸作业排放量按照装卸1吨散流物料排放4公斤尘粉(折1污染当量)确定,装卸1吨物料征收排污费0.6元。
五、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排放量核算
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排放量按照堆存1吨散流物料每年排放2公斤粉尘(折0.5污染当量)确定,堆存1吨散流物料年征收排污费0.3元。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